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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波同志任山东省委常委

洛克认为特权是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

[65]参见注[59],第154页。[14]法规概念论争,参见注[1],第113—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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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尽管行政被理解为立法的执行,然而立法本身却是分裂的,其权限由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享。因此,他的法治国思想依然是典型的立法与行政分离型,只不过这种分离状态是下游制约上游。然而,这种情况下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与《宪法》58条的矛盾,二是与《宪法》85条的矛盾。综上所述,如果将《宪法》89条第1款作区分理解,将《宪法》58条作双重概念理解,将行政立法理解为实质意义的立法而不是行政,那么不仅宪法上所有条款都可以逻辑一致,而且职权立法就是可以允许存在的。[33]参见注[32],第417页。

{3}[日]高桥和之:试论日本国‘立法和‘行政的概念,载樋口阳一等编:《宪法学的展望》,有斐阁1991年版。孙琬钟主编:《立法学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87页。[34]当然,尼赫鲁也承认民主与平等之间的不一致性:就民主而言,它承认人与人之间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尽管如此,民主还是宣称,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政治与社会价值[35],而如果我们可以给予每个人同样的教育和机会,那么很有可能目前的不平等状况就会减少。

[16]朱明忠:《甘地的非暴力主义及其影响》,载《南亚研究》2002年第2期,第38-44页。[18]可以想见,在这样一幅乌托邦中,独立后的印度将成为潘查亚特管理的乡村共同体,传统印度文明中的乡村,将成为整个印度的基本独立单元。它还教会了人们做大事时的合作精神。安培德卡尔选择了用权力清单的方式来规范联邦和各省的权力范围。

每一个人都遵守他自己的职分与业务,并且得着一个定例的资俸。比他们一百年前所居的迥然不同……[11] 印度应该如何独立?甘地始终是在文明论的意义上予以回答和阐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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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没有对诸种姓的确认,又怎样明确列表种姓中的各种姓呢?这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张力——其实也是安培德卡尔和尼赫鲁在平等观念上的张力——在日后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讼。文章指出,正是这三种宪法观之间的冲突和妥协,主导了印度宪法的文本结构,决定了对印度宪法关键条款的解释。[58]同前注[43],Valerian Rodrigues,第487页。如此等等,在我们理解、分析印度宪法一系列重要的基本问题上,似乎仅仅凭借宪法解释学方法是无力给予完满回答的,但是如果我们从甘地、从尼赫鲁等印度建国一代领导人对这个新国家的期待与规划出发,这些技术性的、中立的宪法条文就有可能鲜活起来。

印度必须减少它宗教狂的信仰而转向科学。该论文集其中收录的第32篇文章是Basic Features of the Indian Constitution,该文是宪法草稿拟定完成后,安培德卡尔向制宪会议代表就宪法草案所做的说明,见第473-494页。妥协的方案是,仿照美国,由司法机关来解释权利条款。[21] 其次,甘地在文明论的意义上截然区分英国人及其所代表的近代文明和印度人及其所代表的印度文明不同,尼赫鲁较为清晰地区分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

[46]同前注[43],Valerian Rodrigues书,第486页。比如前文提到的列表种姓和列表部落制度,就是宪法附件五和附件六予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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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Ibid, p.475. [48]Ibid. [49]Ibid. [50]Ibid. [51]Ibid, p.476. [52]Ibid, p.477. [53]Ibid, p.478. [54]印度宪法在文本表述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附件形式,将不宜在宪法正文中表述的内容写进宪法。新帝国的这种渴望,一方面是英国殖民印度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也决定了英国人统治印度的方式,那就是他们试图使印度成为一个纯粹的农业国,为他们的工业提供原材料。

相比于在印度土地上接受了西方近代文明而表现出来的另一种生产和生活状态,甘地的言行不啻为是向所有印度人展示,另一种生产和生活样式的可能性,并在这种对比中,证明甘地所谓的印度文明优益论。如果说在中央—省的关系问题上,制宪者们更多采纳了尼赫鲁的观点的话,那么在印度基层社会自治领域,制宪者们则更多采纳了甘地所描绘的自下而上的乡村共和国图景。当然,就应当建设一个怎样的新印度来说,除去甘地、尼赫鲁的建国思想之外,在当时还有其他建国思潮。即贱民制度乃是种姓制度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要彻底解放贱民,就必须将整个种姓制度连根拔起。[25] 反帝国主义意味着印度需要进行一场政治和国家革命,反封建主义则意味着印度同样需要一场改变社会结构的社会革命。如果说新生的印度是一个主权的共和国已经成为制宪代表们一致共识的话,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政体来落实主权,成立一个怎样的共和国,则是需要进一步予以明晰的对象。

宪法条文的表述是列举式的和中性的,但我们却不难发现安培德卡尔的良苦用心。[54]根据附件七权力清单,联邦(中央政府)独享97项权力清单,内容除涉及军事、外交等传统上必须由中央政府行使的职权外,还涉及工商业、金融领域等方方面面。

首要的不同点是,在美国宪法下,紧跟着二元政体的是二元公民权(Dual Citizenship)……一个公民既是美国的公民,也是某一个州的公民。和宪法学界主流的宪法解释学路径不同,本文从印度宪法制定过程中,对其制定影响最大的宪法观和国家观入手,来分析印度宪法的基本结构和关键条款。

正是这三种宪法观彼此的争议、冲突以及妥协,引领了印度宪法的制定,并可以成为我们认识、分析印度宪法的起点。[28][印度]尼赫鲁:《印度的发现》,向哲?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70页。

[34]同前注[20],尼赫鲁书,第216页。[36] 应当说,在如何建设一个新印度这一印度独立之后亟需回答的根本问题上,国大党两代领导人——甘地和尼赫鲁——分别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本来在制定基本权利条款时,就有代表们畏惧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17]同前注[2],甘地书,第66页。

任何切实的计划必然涉及经济机构的社会主义化问题。另一方面,他也尽力去解决尼赫鲁自身宪法观中所具有的内在冲突。

[1]进一步说,从法律系统的角度出发,如何认识和辨析中国的这位重要近邻,取决于我们如何认识和辨析印度宪法。[2][印度]甘地:《印度自治》,谭云山译,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而这批接受了英国文明的印度人,也必然在如何建设一个新印度的问题上,给出与甘地截然相反的回答。主张社会革命、调整社会结构,意味着要肯定公民观念,以及为了落实公民观念,需要像美国《权利法案》那样,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规定印度公民所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哺育饥饿的大众……则意在消除贫困,迅速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和乡村都有法庭、医生、律师和长老等等,但是和在城市里,这些都是压迫、奴役人的工具不同,在甘地理想的印度乡村共和国中,(他们)都是有一定范围和限制的人,人人知道,这些职业,并没有特别优异之处……他们被认为是依赖人民,不是人民的主人翁。印度宪法在文本上最大的特色在于,其在第三编基本权利编之后,紧跟着的是第四编国家政策之指导原则编。面对这部包含8万个英文单词,仅正文部分(不算附件)就多达395条的印度宪法,我们应当怎样从整体上把握其精义?遵循逻辑解释的方法,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2020年第1期。英国人不仅摧毁了印度的家庭小工业,而且在印度,与(印度)最落后、最保守的阶级结成了同盟。

村民选出称为潘查亚特的长老议事会(或称五老会),处理村社的政治、经济、宗教和法律等事务。这种主张代表了当时国大党领导层的主流意志。

进入专题: 印度宪法 双重使命 逻辑解释 宪法观念 。如果以今天的视角来回顾印度宪法七十余年的变迁史,则议会和最高法院关于印度宪法第三、四编的解释之争,是印度宪法变迁的主旋律之一。